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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试点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发布

栏目:上海社保 人气:0 时间:2022-12-26 来源:网络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试点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发布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试点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发布)

  6月24日,从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获悉,上海、苏州、嘉兴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具体申请细则如下。

  青浦区申请细则

  一、申请范围

  提取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1.申请人或配偶在上海市青浦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申请人或配偶在苏州市吴江区或嘉兴市嘉善县租赁住房,符合当地房屋租赁相关规定且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3.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上海无自有住房,并在租赁房屋所在的苏州市或嘉兴市无自有住房的;

  4.申请人及配偶在上海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5.申请人及配偶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6.无配偶关系的两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名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当符合提取条件。

  二、办理场所

  申请人本人可通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青浦区业务网点(地址:青龙路69号1楼,近华浦南路口)申请。

  三、办理要件

  申请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据实提供婚姻信息、租赁提取时间、租赁提取金额、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填报《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异地租赁提取业务办理申请表》,并携带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3.申请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原件(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4.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还应当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五、注意事项

  1.配偶参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每户家庭(申请人及配偶)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30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3.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当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提取时间段应当在租赁登记备案时间段内;

  4.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申请人房屋状况、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等信息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如经核实信息不符的,将按规定终止业务;

  5.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

  吴江区申请细则

  一、政策依据

  《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试点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职工及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

  1.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租赁提取条件;

  2.申请人任意一方在一体化示范区内(上海市青浦区、苏州市吴江区、嘉兴市嘉善县)缴存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在房屋租赁城市无自有住房,且在一体化示范区内跨区域租赁住房。

  一体化示范区异地租赁提取方式和额度参照缴存城市提取方式和额度执行。

  二、办理条件

  职工及配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

  1.职工或配偶在申请之日前在本市吴江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市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虎丘区)无自有住房,并且在租赁房屋所在的上海市或嘉兴市无自有住房;

  3.职工或配偶在上海市青浦区或嘉兴市嘉善县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符合当地房屋租赁相关规定且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4.职工及配偶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三、办理流程

  职工及配偶带齐材料至吴江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审核→进系统进行业务处理。

  四、提取人员

  职工、配偶

  五、所需材料

  1.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已婚职工应当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下的户口簿,单身职工应当填写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单身声明》);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与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

  5.租赁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若以上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经申请人授权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调用的,可免提交。

  受理机构无法核查确认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的,可以要求其补充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六、友情提示

  在租房委托提取期限内,自次月起,每月1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由公积金业务系统审核通过后,发起租房委托提取,自动从职工本人公积金账户提取公积金,并在5个工作日内划转到职工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七、办理机构及地点

  吴江分中心服务大厅

  八、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受理后不超过3个工作日办结。(两地联办核实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内)

  嘉善县申请细则

  一、试点区域

  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二、办理条件

  职工及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

  (1)申请人在嘉善缴存住房公积金,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申请人在房屋租赁城市无自有住房,且在一体化示范区内(上海市青浦区、苏州市吴江区、嘉兴市嘉善县)跨区域租赁住房。

  三、办理方式

  申请人在嘉善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或受托银行延伸服务网点,申请办理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嘉善分中心受理提取申请后,依托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工作机制向租赁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申请人家庭(含单身家庭)房屋状况、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等信息。

  租赁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情况后将信息反馈给嘉善分中心,嘉善分中心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按规定转账到申请人本人账户。

  四、提取额度及频次

  1.提取额度:1500元/人·月。

  2.提取频次:按月提取。缴存职工当月未及时办理租房提取,可多月累计提取,最长提取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提取额度时,按个人账户余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办理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经授权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调用的除外。

  1.申请人身份证;

  2.房屋租赁地的家庭无房证明;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本人银行借记卡;

  5.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职工未婚的应签署婚姻状况承诺书。

  六、友情提示

  本操作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未涉及内容按照《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嘉公积金〔2020〕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现代快报

  编辑:孙燕

  审核:张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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