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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研究生博士落户 人气:0 时间:2023-02-21 来源:网络
(武汉落户政策(研究生在武汉落户政策))
目前武汉学历落户基本是0门槛,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的人员,无需其它条件即可申请。具有普通高校专科、本科以及非普通高校本科(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年龄放宽到45周岁以下。
2019年7月,武汉市委市政府推出了“10项重点举措”,其中对大学生落户政策再次进行调整:
“45岁以下专科可全家落户武汉”,“博、硕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取消‘自有房屋’和‘婚龄’限制”,“大学生可24小时网上申请”。
1、此次学历放宽到大专,请问具体包括哪些大专:成教的大专可以吗:
此次大学毕业生学历放宽到大专,是包括经教育部认证的,所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国外高校的同等学历)。
2、配偶和子女随迁有婚龄、房产的限制吗:
此次调整后,大学毕业生办理落户时,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受婚龄及有无房产的限制。调整前,按大学毕业生落户的,也可以依照此政策办理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投靠
3、申请人及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产,是在哪里落户:
大学毕业生落户办理随迁配偶和子女,在本市又无房产的,可在现居住地的社区公共户地址上单独立户,打印单独的户口簿。
人才引进落户
对在汉就业创业非本市户籍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海外学历回国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引进的高技能人才,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投靠条件),可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在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非本市户籍高管班子成员,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投靠条件),可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武汉户口迁入条件有什么要求
武汉户口迁入条件有什么要求?武汉户口落户有哪些方式?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武汉户口迁入条件有什么要求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一、人才引进落户
凡毕业超过两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或者留学回国人员,在武汉就业创业的,只要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内)、研究生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内)的,只需提供1年社保缴纳证明及住所证明,就可在武汉市落户。
二、父母、子女、夫妻之间投靠
夫妻挂靠:中心城区年龄35周岁以上或结婚10年以上;远城区年龄30周岁以上或结婚5年以上;
父母挂靠:60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女性或夫妻双方退休,一方年龄达到标准的或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退)休的人员需回武汉市投靠子女的外地的父母都可以投靠户口在武汉的子女。
子女挂靠:子女未满16周岁,或不满18周岁的高(职)中学生,可挂靠父母的户口,子女的户口可随父母任意一方挂靠。收(抱)养的'子女也可以落户武汉,但是仅限学龄前儿童、弃婴,且被投靠人女方需年满30周岁,身边无子女。父母双亡无人抚养的孤儿,无子女的孤老都可投靠在武汉的亲属。
三、军队干部家属可随军户口
1、现役军人且是副营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2、服现役或军队服务满15年的军官或文职干部也可以办理。
3、符合安置部门政策条件的退伍军人或需要改变原户口性质或户口不迁回原籍的复退军人也可在武汉安置户口
四、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业主、家属或业务骨干
1、申办人必须是私企业主、近亲属或业务骨干,且1998年7月1日后3年内累计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
2、户籍不在武汉市或户籍在武汉市远城区,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来本市中心城区及郊区(东西湖、汉南区)投资兴办私营企业,且在武汉市有自己的住房,可申报私营业主及一名亲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业务骨干(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营销人员或管理人员)共计2人的户口。
五、港、澳、台及国外回归定居人员
符合出入境回国定居政策条件的港、澳、台基国外回归人员。
六、科技人员家属随迁户口
1、经省、市人事部门认定,符合随迁条件的专业技术干部家属。
2、随迁子女中专及以下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0周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
七、购房入户
1、户籍不在武汉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在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2、中心城区农业户籍人员,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可在住房地办理“农转非”。
3、户籍不在武汉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4、远城区农业户口人员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武汉市中心城区是指含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七个中心城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东西湖常青花园的适用中心城区政策;远城区是指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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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新增7项落户政策。分别是国家、省、市评定的各类人才,在汉就业创业博士、硕士研究生,各类高级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四上企业”高管班子成员,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特殊贡献者,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全日制大学专科和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落户等7项落户政策。
二是放宽放开6项落户政策。放宽非本市户籍人员到开发区、新城区区域落户,中心城区夫妻投靠落户,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新城区户籍人员到中心城区、开发区落户等4项落户条件。放开新城区、开发区夫妻投靠落户,新城区、开发区户籍人员在城镇落户等2项落户限制。
三是调整规范3项落户政策。调整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条件,调整开发区户籍人员到中心城区落户条件;规范本市生源学生回原籍落户、学生(人才)集体户滞留人员落户。
四是取消2项落户政策。由于放宽了非本市户籍人员到开发区、新城区区域落户条件,不需适用原有的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和外来务农人员落户政策,因此取消了这2项落户政策。
调整并明确了一批户口迁移事项的办理权限。具体包括:
1、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和父母投靠子女落户,调整由分局审批。
2、非本市户籍人员到开发区、新城区落户,明确由分局审批。
3、中心城区积分落户,在汉就业创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公务员及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落户,明确由分局户籍窗口办理。
4、新城区户籍人员到开发区落户,开发区户籍人员到中心城区落户,新城区、开发区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落户,调整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
5、普通高校当年录取新生落户、已满3周岁不满18周岁出生登记(含超生、非婚生),调整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6、国家、省、市评定的人才落户,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落户,“四上企业”高管班子成员落户,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特殊贡献者落户,明确由市局户籍窗口办理。
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一、夫妻投靠所需条件:
中心城区投靠方年龄35周岁以上或结婚10年以上;远城区投靠方年龄30周岁以上或结婚5年以上;限配偶及18岁以内子女。
二、父母投靠子女所需条件:
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或夫妻双方退休,一方年龄达到标准的;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退)休的人员需回我市投靠子女的。
三、子女投靠父母所需条件:
未满16周岁,或不满18周岁的高(职)中学生随父随母可选择;限被投靠人的子女。
四、投靠亲属所需条件:
父母双亡无人抚养的孤儿,无子女的孤老投靠亲属。
五、收(抱)养子女所需条件:
学龄前儿童、弃婴;被投靠人女方需年满30周岁,身边无子女。
六、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所需条件:
1、现役军人;
2、副营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3、服现役或军队服务满15年的军官或文职干部。
七、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业主、家属或业务骨干申办户口
1、私企业主、近亲属或业务骨干;
2、1998年7月1日后3年内累计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
3、户籍不在本市或户籍在本市远城区,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来本市中心城区及郊区(东西湖、汉南区)投资兴办私营企业,且在本市有自己的住房,可申报私营业主及一名亲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业务骨干(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营销人员或管理人员)共计2人的户口。
八、外地人员购买本市商品房申办户口
1、凡户籍不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购房总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办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子女共3人以内的武汉市城区常住户口;
2、购房时间为1996年10月7日以后(以签订合同为准),不包括经济实用房、安居工程住宅、办公及经营性用房。
九、复退军人异地安置户口所需条件:
1、符合安置部门政策条件的退伍军人;
2、需要改变原户口性质或户口不迁回原籍的。
十、港、澳、台及国外回归定居人员户口所需条件:
符合出入境回国定居政策条件的港、澳、台基国外回归人员。
十一、科技人员家属随迁户口所需条件:
符合随迁条件的专业技术干部家属。
十二、大学生跨省市转学户口所需条件:
符合教育部门转学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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